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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起移民(美国EB-1C移民,降低移民难度的重要选择!)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3-04-05 05:27   点击:648次
摘要:申请绿卡还是必要的,但申请人必须和伴侣维持至少两年的结婚生活,并与伴侣一同移民美国申请公民身分。IR1/CR1 如你是已婚人士,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未婚夫/未婚妻则可直接向
1、入籍美国有哪些好处

那入籍美国有哪些好处呢?为什么美国华人会选择“入籍自保”?移民特此盘点了入籍美国的几点好处:

1. 为家属申请快速移民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继子女(18岁以下未婚)、美国公民合法领养的16岁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的父母。作为美国公民直系亲属,可以在任何时候移民美国,不受配额限制,即没有排期。然而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直系亲属移民会受到每年移民配额的限制,有等候期,即需要排期,用时不等,等候6个月至18个月是常见的情况,有的甚至需要几年。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相较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通常没有选举权和在州、联邦行政单位的被选举权(不过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境外出生、归化入籍的美国公民仍然不能被选举为美国总统)。

3. 免签国家

美国永久居民可以持护照和绿卡免签证入境以下地区,包括:加拿大、墨西哥、伯利兹、哥斯达黎加、百慕大、巴哈马、开曼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维尔京群岛、多米尼加、荷属加勒比、牙买加。

然而持有美国护照的美国公民,可以享有更多国家及地区的免签证入境政策。美国护照的亨氏签证受限指数排行全球第4位,大约有186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普通美国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和落地签证待遇,150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免签证进入。

4. 公民犯罪不必驱逐出境

大多数人都不愿犯罪,但也许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会不小心成为某种情况的牺牲品,但作为美国公民,不会被驱除出境。美国公民也不必担心绿卡丢失或长期在国外居留而无法回美。

5. 更多社会福利

持有美国公民身份在申请养老金、救济金、其他社会福利条件方面与当地人享有同样待遇。美国公民可拥有社会安全卡、可享受美国各种社会福利措施及医疗设备,年老时可领取养老金,包括人在海外,以及住低价高质量老人公寓。在加州,即使没钱看病,也可享受全面医疗保障。

6. 奖学金与助学贷款

美国拥有全世界最高水平的高等院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大学中,美国高校占绝大多数。取得美国移民身份后,适龄子女可免费入读公立中小学,享受13年的免费教育。

有美国国籍的学生读大学的学费只是外国学生学费的10%,而且容易进入知名大学,可以申请只有美国公民才能享有的奖学金和1%低利率的助学贷款,比起多数自费赴美就读的外国学生可以节省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人民币。

7. 工作选择更多

拥有美国国籍后,未来可以无条件留在美国工作,同时拥有选举权,可以优先担任各级政府、公家单位及大型企业重要领导。许多关键职位,如官方军务、国防外交、高科技和核心实验室,严格限于美国公民。即使如警察等很多普通职务也是美国公民优先。

2、亲属移民美国

  移民美国其中一个方法就是结婚移民。现时美国政府并没有实施结婚移民的上限数目,而结婚移民亦是移民美国方法之中最简单的一项。只需要其配偶拥有美国公民身份便可申请亲属移民。这种移民美国的方法有两种不同的条件:

  K-1签证

  K-1 签证只适用于申请人为配偶的未婚夫/未婚妻的身份移民美国。但需要留意的是,在到达美国的90天内必须与美国的伴侣结婚,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夫妻。当成为合法夫妻后,下一步便可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递交移民申请书,申请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此外,申请人亦需向USCIS 申请确立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结婚两年后,再申请移除有条件居留身份。

  IR1/CR1

  如你是已婚人士,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未婚夫/未婚妻则可直接向美国政府申请临时绿卡。CR1 类的绿卡适用于申请人与未婚夫/未婚妻结婚日子未满2年,而绿卡期限为两年。若申请人与未婚夫/未婚妻结婚日子已超过2年,申请人则需申请CR2 类的绿卡,期限为十年。而入借美国公民则是另一个做法。申请绿卡还是必要的,但申请人必须和伴侣维持至少两年的结婚生活,并与伴侣一同移民美国申请公民身分。

3、美国绿卡类别

宗教和其他特殊申请人的 EB-4 类别和投资者的 EB-5 类别中可用的绿卡数量有限,但通常还有一些未发放。这些未使用的绿卡可能会发给其他类别的申请人。绿卡主要分为 5 类:

1、EB-1;

2、EB-2;

3、EB-3;

4、EB-4;

5、EB-5。

EB-1 类别适用于具有非凡技能的高管和申请人,而 EB-2 则适用于具有特殊或高级学位的申请人。EB-3 类别主要面向拥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EB-4 适用于宗教和其他特殊申请人,EB-5 适用于投资者。

EB-1、EB-2 和 EB-3 类别的绿卡上限分别为 75,014 张,而 EB-4 和 EB-5 类别的绿卡上限分别为 18,622 张。 EB-4 和 EB-5 的申请人数最少,而且这一类别的绿卡数量远低于上限。

剩余的绿卡可以在EB-1类别中签发。同样,如果在 EB-1 中签发的绿卡数量少于允许的数量,则剩余的绿卡可以签发给 EB-2 和 EB-3 类别的申请人。

EB-2 类别中未签发的绿卡也可能被添加到 EB-3 上限中。因此,EB-1、EB-2 和 EB-3 类别中可签发的绿卡总数可能高于类别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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